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商初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李美霞与张庆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霞,张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743-1号原告:李美霞。委托代理人:陈春阳。被告:张庆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霞与被告张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庆杰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债款也未实际发生,原告诉称的借款是双方公司之间的合同交易款。原告系贵州明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被告张庆杰系北京世纪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北京世纪香江科技有限公司为收购贵州明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持有的普定县东光煤矿的资产签订了协议。原、被告之间的借条与承诺均是基于原、被告双方所在的公司及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而产生的债务,并非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债务,而是双方公司之间的合同交易款。2、借款及承诺均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而产生,应遵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股权转让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分歧,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贵州省贵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由贵州省贵阳市的人民法院审理。3、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并非乐清市,本案应由北京的法院审理。被告常年工作、生活居住在北京。被告作为北京世纪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果园6号楼2218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的人民法院或北京市丰台区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称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张庆杰作为北京世纪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果园6号楼2218室,营业期限自2001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结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的证明,“该人从2008年至今一直暂住在我辖区丰台区珠江骏景小区17号楼1506号”,可以综合证明被告张庆杰在北京市丰台区连续居住至今已达一年以上的事实,故北京市丰台区为被告张庆杰的经常居住地。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在借条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原告也未能提供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乐清市的证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庆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