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西刚、张秀峰等与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民委员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何西刚。申请执行人张秀峰,系何西刚之妻。申请执行人何云飞,系何西刚之长子。申请执行人王亚宁,系何西刚之长儿媳。申请执行人何云肖,系何西刚之次子。申请执行人毕艳华,系何西刚之次儿媳。申请执行人何佳,系何西刚次子何云肖之女。申请执行人何希起,系何西刚之弟。申请执行人刘秋绵,系何希起之妻。申请执行人何文静,系何希起之女。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代金锁,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0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上述申请执行人2013年上半年正常享有的村民待遇,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上述申请执行人2013年上半年面粉合款2214元、大米合款1185元、花生油合款2934元;欠何西刚养老金3000元、欠张秀峰养老金3000元;春节福利欠何西刚、张秀峰每人400元,欠何云飞、王亚宁、何云肖、毕艳华、何佳、何希起、刘秋绵、何文静每人1100元,合计9600元;及本案执行费280元,以上共计22213元。由于被执行人的村级财务由其乡政府统一管理,且上述申请执行人2013年度上半年的村民福利待遇数额,已经过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核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民委员会在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应得收入款项22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