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法民初字第02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肖顺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肖顺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241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责人刘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毅,该支行职工。被告肖顺贵,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肖顺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申请符合准许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庚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