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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沈玉良与重庆小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良,重庆小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沈玉良。被告:重庆小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明。委托代理人:田中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良与被告重庆小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沈玉良负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