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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舒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以被告马某某认可借款金额,且积极筹钱偿还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舒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绍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