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舒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以被告马某某认可借款金额,且积极筹钱偿还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舒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绍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