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4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戴宝龙与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宝龙,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戴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227号原告戴宝龙,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华毅鹰,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光建,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下称华峰公司漳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燕琦,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清风、王培军,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燕琦,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文龙,男,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游燕琦,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宝龙与被告华峰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华峰公司、被告福隆公司、被告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宝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惠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