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功平与余好鹏、吴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功平,余好鹏,吴燕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汪功平。委托代理人:甘志伟。被告:余好鹏。被告:吴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功平诉被告余好鹏、吴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好鹏、吴燕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功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好鹏、吴燕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汪功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姣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