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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木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某,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13号原告:木某,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慕琼,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木某诉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木某负担。审 判 长  锁敬伦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蒋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