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木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某,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13号原告:木某,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慕琼,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木某诉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木某负担。审 判 长 锁敬伦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蒋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