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龚长春与黄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龚长春,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被告:黄卫民,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长春与被告黄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龚长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黄卫民的准确地址,也未依法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龚长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