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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龚长春与黄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龚长春,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被告:黄卫民,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长春与被告黄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龚长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黄卫民的准确地址,也未依法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龚长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