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呼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呼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88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崇凝镇郭村,农民。被告呼某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罗子山乡呼延行政村呼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审判员 王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