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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呼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呼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88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崇凝镇郭村,农民。被告呼某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罗子山乡呼延行政村呼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审判员  王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