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拴牢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拴牢,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初字第00063号原告吴拴牢,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小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李仲为,局长。原告吴拴牢要求撤销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月16日对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变更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拴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