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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拴牢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拴牢,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初字第00063号原告吴拴牢,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小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李仲为,局长。原告吴拴牢要求撤销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月16日对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变更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拴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