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贾书芳与王兵扛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书芳,王兵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贾书芳,女,生于1947年4月15日,汉族,住丹凤县商镇,居民。被执行人王兵扛,男,生于1939年3月28日,汉族,商洛市石油公司退休职工,现住丹凤县商镇。申请执行人贾书芳与被执行人王兵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2005)丹法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之规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在丹凤县王塬村三组的一间二层楼房中,贾书芳所住的一楼及其室内财产七尺板柜一个,木箱一个、棕箱一个、大立柜一个、被子二床、方桌一个、松木棺板一付、永久牌自行车一辆、床板代垫一套归贾书芳所有;二楼归被告王兵扛所有;商洛市石油公司家属楼东单元二楼二号房归王兵扛所有,贾书芳带走房内缝纫机一台,被子一床、斧头、称各一个、小木凳一个;由被告王兵扛补偿贾书芳家属楼房屋价款等其他费用共计2.65万元,限2005年11月12日前支付4000元,剩余款项从2006年2月起每月支付300元,此款未付清之前,该住宅房不得擅自处分。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兵扛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现金给付和实物交付义务,2005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裁定对王兵扛的工资进行扣划,至2013年4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的现金已全部扣划完毕,但被执行人应交付的永久牌自行车一辆、缝纫机一台、被子一床、斧头、称各一个、小木凳一个等财产尚未执行。2013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贾书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实物。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标的物均在商州市,执行成本较大,申请人贾书芳同意实物折价1500元,但因被执行人王兵扛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5日以其本人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救助金1500元,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救助金15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5)丹法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祎审判员 屈 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淡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