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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992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乔沟湾乡,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