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992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乔沟湾乡,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