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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露与钟世昌、薛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张露。被执行人钟世昌。被执行人薛素香。申请执行人张露与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露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给付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局登记有农房一套。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所有农房一套。现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2150元,现被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张露20215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钟世昌、薛素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