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刘德忠与袁所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忠,袁所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676号原告:刘德忠,男,1955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宏,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芳,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袁所贵,男,1951年5月4日出生。原告刘德忠诉被告袁所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轶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忠的委托代理人刘淑芳与被告袁所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忠诉称:2011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翻建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本市东城区房屋进行翻建。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0平方米,工程预算造价为每平方米1400元,总造价84000元,工期由挖槽之日起计算共50天。现房屋早已翻建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70000元,剩余14000元未支付。另,房屋翻建完毕后,原告为被告购买装修材料垫付了8667元,装修工时费3600元,被告仅支付11000元,剩余1267元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000元,垫付的装修材料款及工时费126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所贵辩称:原告所述签订合同及付款的情况属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建筑面积仅为暂定面积,工程完工后的实际面积应为54.6平方米。被告也未委托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只是为被告购买了门、窗、地砖及坐便器。2011年9月11日,原、被告对全部款项进行了结算,全部款项共计81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支付了剩余工程款11000元。原、被告的全部款项已经结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翻建合同》,约定原告翻建位于本市东城区房屋。房屋原为平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拆除后在原基础上改建为砖混二层,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工期由挖槽之日起50天。本工程预算造价每平方米1400元,总造价84000元。翻建工程由被告负责设计,原告负责结构施工,不负责装修,不负责门窗制作、安装。被告如有特殊要求或工程量增加,条件另议。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开始进行施工。上述工程完工后,原告还为被告进行了门窗、地砖、坐便器等安装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庭审中,原告提供装修材料清单及相关付款的收据,用以证明除翻建工程外,原告还为上述房屋的装修垫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则提供了2011年9月孙国军代原告签字的《收条》1张,主要内容为“修建,每平方米1400元,加上各方费用(54.6米)和施工方刘德忠拟定共计捌万壹仟元整,以付清。先付柒万,后付壹万壹,共计81000元整。钱以付清”。被告据此主张其与原告已结清涉诉房屋及修建有关的全部费用。就此问题,原告表示孙国军为原告手下的电工,原告曾让孙国军到被告处索要工程款,孙国军从被告处取得工程款11000元后,交给原告之妻刘淑芳,并告知孙国军代原告在上述《收条》上签名一事。被告则表示在结算工程款时原告在场,由于被告并未随身携带现金,故原告便派孙国军与被告一起去取工程款,工程款给付后,孙国军便在上述《收条》上签名。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房屋翻建合同》,《收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被告翻建房屋,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先支付款项70000元,后又支付款项1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尚欠部分款项未支付,被告认为已付清全款,并出示《收条》。虽然被告持有的《收条》上原告的签名为案外人孙国军代签,被告也未就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原告在场提供证据。但根据双方陈述,孙国军系接受原告委托到被告处领取工程款,故被告有理由相信孙国军有权代表原告与被告结算相关工程款。在此情况下,被告出具的《收条》有效,对原告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根据《收条》的相关内容,原、被告就涉诉房屋的翻建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的款项已经结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德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轶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