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宋玉兰与彭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兰,彭文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95-1号原告:宋玉兰,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888132。委托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205110012。被告:彭文峰,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兰诉被告彭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兰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玉兰负担;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宋玉兰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洪发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