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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朱光辉、陈晶晶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辉,陈晶晶,龚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光辉。2011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7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商国东。被告人陈晶晶。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姚建明。被告人龚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军。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光辉、陈晶晶、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3月间,被告人朱光辉、陈晶晶伙同杜善兴(在逃)经事先商量,以营利为目的,在嵊州市三界镇前岩水库农庄、三界镇前岩打虎湾村陈晓彬家、三界镇西畈庵村养猪场等处,开设赌场十余次,召集参赌人员沈某、吴某、钱武兴、黄某等人以打牌九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8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龚某在与被告人陈晶晶及杜善兴商量后,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人民币39万余元。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朱光辉、陈晶晶处分别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1.7万元,从被告人龚某处扣押用于提供给参赌人员的赌资人民币10万元。上述款项现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光辉及其指定辩护人商国东、被告人陈晶晶及其指定辩护人姚建明、被告人龚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吴某、马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朱光辉、陈晶晶、龚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嵊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辉、陈晶晶、龚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光辉、陈晶晶抽头渔利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龚某在开设赌场中为参赌者提供资金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光辉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开设赌场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开设赌场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两罪并罚。鉴于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光辉在投案后未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龚某提出其系自首,证据不足。对上述两被告人,本院均不予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陈晶晶、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各指定辩护人分别以上述理由提出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朱光辉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光辉系自首、从犯,被告人陈晶晶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晶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绍嵊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朱光辉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朱光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未缴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晶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四、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五、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章国松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李百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杰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没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