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李军、王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李军,王代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城路体乐城*幢*层***号。负责人:周颢林,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定臣,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李军,男,生于1974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被告:王代芳,女,生于1976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李军、王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于2013年8月13日以“该户现已办理借新还旧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撤回对被告李军、王代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