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纪萍与李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萍,李延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039号原告王纪萍,女,回族,1955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延宏,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7月3日原告王纪萍起诉被告李延宏,诉讼请求为:被告李延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每月利息800元,暂计43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延宏偿还原告王纪萍借款4万元及利息4000元,共计4.4万元,于2013年9月15日前付清。二、如逾期还款,被告李延宏每月支付原告王纪萍800元利息,直到上述借款还清为止。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承担,于2013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