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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纪萍与李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萍,李延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039号原告王纪萍,女,回族,1955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延宏,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7月3日原告王纪萍起诉被告李延宏,诉讼请求为:被告李延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每月利息800元,暂计43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延宏偿还原告王纪萍借款4万元及利息4000元,共计4.4万元,于2013年9月15日前付清。二、如逾期还款,被告李延宏每月支付原告王纪萍800元利息,直到上述借款还清为止。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承担,于2013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