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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杨林霞与武毅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林霞,武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8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林霞,女,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松山,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毅,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林霞因与被申请人武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林霞申请再审称,订婚当日,其收武毅彩礼2.8万元,但又还了彩礼1000元;因武毅有家庭暴力,应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住院医疗费880.25元,未支持不当;武毅有第三者应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由一人组成合议庭,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民一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支持其诉求。本院认为,杨林霞与武毅于2011年2月5日经人介绍订婚,同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5日杨林霞即向蓝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杨林霞与武毅婚后生活时间较短,一、二审法院在判决杨林霞与武毅离婚的同时,判决杨林霞返还武毅彩礼并无不当。关于杨林霞称其订婚时又还了武毅彩礼1000元,因无证据支持,无法证明该事实存在。杨林霞称武毅有家庭暴力和第三者,应分别赔偿住院费880.25元及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之理由,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妥。另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程序并无违法之处。综上,杨林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林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