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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江东海与陈阿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东海,陈阿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856号原告江东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驰。被告陈阿毛。原告江东海与被告陈阿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骆春泉、丁灿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阿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江东海诉称,原、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010年2月3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江东海人民币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前面一切领条全部清空),绍兴东浦庆丰村欠款人陈阿毛。”。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1月14日支付工资5000元,余款12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资人民币12000元;被告赔偿给原告逾期利息(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阿毛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欠条一份,要求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010年2月3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江东海人民币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前面一切领条全部清空),绍兴东浦庆丰村欠款人陈阿毛。”。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1月14日支付工资5000元,余款12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在完成劳动任务后,被告陈阿毛有向其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其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2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故对其逾期利息的诉请依法调整自起诉日2013年2月25日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阿毛应支付给原告江东海劳务报酬款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江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阿毛负担,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田 晖审判员 骆春泉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培琴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