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大连固瑞聚氨酯有限公司与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固瑞聚氨酯有限公司,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大连固瑞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钟亮。委托代理人:薛疆。被告: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根。委托代理人:苏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固瑞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固瑞聚氨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8元,减半收取3504元,财产保全费2423元,合计5927元,由原告大连固瑞聚氨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