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唐县。被告田某某,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保定市南市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田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自2008年元旦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自己便搬回了娘家居住,所在地是保定市南市区,要求将该案移送到保定市南市区法院处理。经审查,田某某2008年在保定居住,户口本登记的住所地为保定市南市区建华小区8栋2单元202号。本院认为,田某某的申请管理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田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