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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卢跃峰诉周新建、马振邦、马渭溱、李书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跃峰,周新建,马振邦,马渭溱,李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卢跃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新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振邦,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渭溱,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书昌,男,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卢跃峰诉周新建、马振邦、马渭溱、李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周新建、马振邦、马渭溱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书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新建、马振邦、马渭溱、李书昌银行存款8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松波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