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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丹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2005年10月11日。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吴明伟、李玉洁,四川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生于1979年12月6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玉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明伟、李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父亲陈某甲与母亲刘某某于2007年12月13日经丹棱县人民法院(2008)丹民初字第25号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陈某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陈某某独立生活为止(时间从2008年1月起计算抚养)…”至起诉日,现实的生活水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被告还一直按照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这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费用。原告虽然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增加抚养费。要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27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各一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2007年12月13日,陈某甲与刘某某经丹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陈某某随刘某某生活,陈某甲从2008年1月起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陈某某抚养费1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是事实。被告已按丹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按期履行了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全部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被告现无固定收入,尚需照顾年迈父母和未成年儿子,无能力支付原告增加的抚养费用,被告愿意借款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20000元,否则,按原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的父亲陈某甲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13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陈某甲与刘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甲提出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二、婚生女陈某某(2岁)随被告刘某某生活,由其抚养,由原告陈某甲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陈某某独立生活为止(时间从2008年1月起计算抚养),如陈某某生病住院的费用和读大学的费用,原告陈某甲负担一半……。被告陈某甲已履行了原告陈某某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义务。另查明,原告陈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为城镇居民家庭户,2012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050元。被告系失地农民,在丹棱县经营铝合金装饰,尚需赡养年老的父母和年幼的儿子(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后再婚,于2009年7月所生)。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甲的陈述;原告陈某某提供的(2008)丹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陈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给付数额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后另行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甲要求维持原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3013年8月起至原告陈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将丹棱县人民法院(2008)丹民初字第25号调解书第二条的“由原告陈某甲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200元”增加至由被告陈某甲每年给付原告陈某某抚养费6000元(2013年度的数额为3200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静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