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张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张文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5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郭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张文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