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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樊艳玲诉被告陈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樊某某,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某某村二组。委托代理人李伟,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某某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益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