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吴养志与XXX、张坤、宋元勋陕西交通延长石油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养志,XXX,张坤,陕西交通延长石油有限公司,宋元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保字第01339号申请人吴养志,男。被申请人XXX,男,系陕DF86**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被申请人张坤,男。系陕DF8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被申请人陕西交通延长石油有限公司。系陕AWN9**号小轿车车主。被申请人宋元勋,男。系陕AWN9**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乾民保字第01339号诉讼财产保裁定,裁定被申请人陕西交通延长石油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WN9**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因本案被申请人宋元勋已提供担保,应解除对陕AWN9**号小轿车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乾县交警队停车场内的申请人宋元勋驾驶的陕AWN9**号小轿车予以扣押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马美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