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蔡明超与林翠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超,林翠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蔡明超。被告:林翠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明超诉被告林翠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