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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宣华与陈爱青、陈威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华,陈爱青,陈威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陈宣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越。被告:陈爱青。被告:陈威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宣华与被告陈爱青、陈威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宣华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爱青、陈威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宣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爱青、陈威君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12元,依法减半收取9806元,由原告陈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