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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272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苏州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苏州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丝绸路宏伟闸东侧。负责人蔡新华。被告苏州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298号13B座。法定代表人罗成林。原告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苏州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为412.5元,由原告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