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兵与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86号原告:黄兵。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永富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周翔,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兵诉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兵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兵撤回对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