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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执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连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婕,李付安,李卓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071-2号申请执行人:连婕,女,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系石河子市劳务派遣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付安,男,汉族,1931年1月26日出生,系建工师兵团五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卓函,男,汉族,1994年1月28日出生,系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本院于2013年1月开始扣留被执行人李付安的月工资收入2670.61元,现因本院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3年8月解除扣留被执行人李付安的月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国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