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执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连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婕,李付安,李卓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071-2号申请执行人:连婕,女,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系石河子市劳务派遣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付安,男,汉族,1931年1月26日出生,系建工师兵团五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卓函,男,汉族,1994年1月28日出生,系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本院于2013年1月开始扣留被执行人李付安的月工资收入2670.61元,现因本院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3年8月解除扣留被执行人李付安的月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国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