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4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柱洪与苏运球,谭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柱洪,苏运球,谭晓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4790号原告李柱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周国辉,广东中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毕松,广东中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苏运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谭晓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李柱洪诉被告苏运球、谭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运球、谭晓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苏运球于2011年9月1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苏运球、谭晓容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苏运球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谭晓容作为连带保证人某某确认。合同约定被告苏运球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需在2011年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另,被告苏运球与被告谭晓容于201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苏运球、谭晓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又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苏运球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苏运球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被告谭晓容与被告苏运球是夫妻关系,且在借款合同上作为连带保证人某某确认,故被告谭晓容应当对被告苏运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运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柱洪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当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谭晓容对被告苏运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淑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懿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