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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00)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李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刘海峰代理审判员  裴风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