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福后与饶龙兵、武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福后,饶龙兵,武天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936号原告范福后,男,汉族,1968年8月6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饶龙兵,男,汉族,43岁,农民,住。被告武天良,男,汉族,1935年12月28日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范福后诉饶龙兵、武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福后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外已就还款达成了协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福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国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