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福后与饶龙兵、武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福后,饶龙兵,武天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936号原告范福后,男,汉族,1968年8月6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饶龙兵,男,汉族,43岁,农民,住。被告武天良,男,汉族,1935年12月28日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范福后诉饶龙兵、武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福后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外已就还款达成了协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福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国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