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魏晓伍与王海娟、刘朋、闫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267号原告魏晓伍,男。被告王海娟(刘少海之妻)。被告刘朋(刘少海之父)。被告闫玉芳(刘少海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伍与被告王海娟、刘朋、闫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伍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晓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晓伍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