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松林与被告蔡文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松林,蔡文礼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614号原告马松林,男,满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绥中县明水乡东洼子村。委托代理人王喆,女,满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绥中县。委托代理人杨仲山,男,满族,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址辽阳省绥中县。被告蔡文礼,男,满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马松林与被告蔡文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松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喆、杨仲山,被告蔡文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在长客西站施工的工程款96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索要欠款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确实拖欠原告工程款,但欠款数额不对,因其跟甲方还没有交工结算,也没有跟原告结算,所以据此发生的索要欠款费用也不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乡,原告从事钢筋工,被告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双方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沈阳长客西站工程钢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劳务人工费每平方米60元,结算方式按实际完成面积进行结算,如有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现场发生计实工按每个工180元。工程完工每月支付工程的70%工程款,验收合格付95%,剩余工程款百日内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0月按约完成了工程量,2012年4月1日工地工长陈术和为原告出具尚欠付工程款136000元的证明。2012年4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2012年6月19日,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写明:“今蔡文礼(在西客站工地)欠马松林钢筋队116000(十一万六千)元,定于2012年7月20日付20000(二万)元,于(余)钱九万六千元在2012年8月20日付清。”被告签字确认:欠款人蔡文礼,(2012年)7月20日付2万,柱(主)体完事,按计解算(实际计算)20日内付清。”而後,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给付原告20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并赔偿其因索要欠款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劳务承包合同、被告方工长陈术和给原告出具的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还款计划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完成工程量。现原告依据被告签字确认的《还款计划》请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因无证据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被告主张其于2012年7月20日给付20000元和2012年8月30日给付50000元,剩余工程款为45000元的主张,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所举证据不足,故对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因其还未与甲方决算,具体欠款金额无法确认的问题,因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早已于2011年10月完工,并已验收,且被告在《还款计划》上的签字系对此前工程工长陈术和与原告工程结算的确认,被告仅以与甲方未决算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尚欠工程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文礼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松林工程款960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鲁连涛审 判 员 肖复华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淼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