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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柏雪崧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603号原告:柏雪崧,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947943-9。法定代表人:黄胜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柏雪崧诉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雪崧以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雪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雪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雪崧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马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支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