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XX与铁岭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铁岭XXXX有限公司,董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铁岭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系董事长。第三人董X本院在执行刘XX与铁岭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铁岭XXXXXX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董X系被执行人铁岭XXXXXX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且公司开办时第三人董X投入资金144万元。之后,第三人董X一次性将注入资金抽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董X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董X应在注册资金144万的范围内对申请人刘XX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董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刘XX清偿债务361,8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张福江审判员 于德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