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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XX与铁岭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铁岭XXXX有限公司,董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铁岭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系董事长。第三人董X本院在执行刘XX与铁岭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铁岭XXXXXX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董X系被执行人铁岭XXXXXX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且公司开办时第三人董X投入资金144万元。之后,第三人董X一次性将注入资金抽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董X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董X应在注册资金144万的范围内对申请人刘XX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董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刘XX清偿债务361,8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张福江审判员  于德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