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素坤与被告贾立国、赵会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素坤,贾立国,赵会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牛素坤,女,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韩宝军,男,系原告之子。被告贾立国,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赵会鑫,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责人杨延波,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凤凰东街**号。委托代理人金志新,男,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万长青,男,公司职员。原告牛素坤与被告贾立国、赵会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维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素坤的委托代理人韩宝军、被告贾立国、赵会鑫、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志新、万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赵会鑫雇佣的司机贾立国有证驾驶冀BX86**、冀BQY**挂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邦宽线迁西县洒河桥镇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牛素坤相撞,造成原告牛素坤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1月8日,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迁公交认字(2012)第04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立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迁西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第1趾远节趾骨骨折,右足软组织挫裂伤,右下肢皮下血肿,右下肢多发软组织挫擦伤,右肘部软组织挫擦伤,右腓骨小头骨折,右侧胫骨平台股骨内侧髁骨挫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2级)外侧副韧带损伤(1级),右膝关节髌上囊关节腔积液,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足第2趾远节趾骨基底部骨折,右大腿、右小腿软组织潜行剥脱,右大腿软组织坏死。住院治疗49天,误工240天。原告开支医疗费41705.96元、交通费2500元。原告系迁西县洒河桥东北发艺的雇员,月工资2500元。被告赵会鑫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份)和55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70906.48元[医疗费4170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20元×49天)、误工费20000元(2500元×8个月)、护理费5720.52元(42612元/365天×49天)、交通费2500元]。被告赵会鑫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4000元,扣除被告应承担的事故损失,同意返还给被告赵会鑫。被告贾立国、赵会鑫、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事故责任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冀BX86**、冀BQY**挂半挂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异议,但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认为,原告医疗费中超出医保范围的用药不予赔偿;原告要求的误工时间过长,且原告已60周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赔偿;交通费过高,请法庭酌定。被告赵会鑫认为,被告贾立国是其雇佣的司机,原告的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原告应予返还。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问题,本院查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41705.96元,均有迁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和门诊收费收据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开支的哪些医疗费属于非医保用药,被告抗辩的理据不足,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牛素坤诉请的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原告牛素坤已年满59周岁,在企业务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年龄的规定,但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原告持续误工8个月,有医院诊断证明予以证实,原告的误工费应为9030.67元(13546元/12月×8个月);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治疗、伤残鉴定等实际情况,酌定15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此次事故由被告贾立国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贾立国系被告赵会鑫雇佣的司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被告贾立国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被告赵会鑫承担。被告赵会鑫所有的冀BX86**、冀BQY**挂半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份)和55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赵会鑫予以赔偿。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2685.96元(医疗费4170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超过20000元的赔偿限额(2份),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20000元;原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6251.19元(误工费9030.67元+护理费5720.52元+交通费1500元),未超过220000元的赔偿限额(2份),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6251.19元;原告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损失22685.96元(42685.96元-20000元),未超过55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22685.96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X86**、冀BQY**挂半挂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和限额,被告赵会鑫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赵会鑫为原告垫付的14000元医疗费,原告应予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X86**、冀BQY**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牛素坤事故损失人民币36251.1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牛素坤事故损失人民币22685.96元,合计58937.1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原告牛素坤返还被告赵会鑫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被告赵会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