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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与蒋莹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蒋莹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责人于洋。委托代理人章观庆。被告蒋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诉被告蒋莹莹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锦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