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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永志,总经理。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春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本案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68元,减半收取5334元,由原告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        丹代理 审 判员 莫望春人民陪审员郭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施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