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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景成与朱伟、冯东荣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成,朱伟,冯东荣,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李景成。委托代理人:万灵龙。被告:朱伟。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冯东荣。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月华。委托代理人:屠建华。被告: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军。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成撤回对被告朱伟、冯东荣、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李景成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