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琛,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暂住太原市。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际敏,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2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杨琛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银灰色丰田牌轿车,在本市万柏林区漪汾桥西南环路由西向东进入滨河西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58.00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抽血采样取证,经对被告人杨琛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6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琛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公安机关执行收监之日起计算。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监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刑期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利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