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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负责人:闫锐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军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王建强诉被告张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建强人民币94423元,于2013年7月24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交来案件款94423元,本院已按判决书确定给付王建强63401元,退给张永刚31022元,共计94423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