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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尹元松与尹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元松,尹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60号原告:尹元松,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尹广军,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元松与被告尹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元松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元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尹元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