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尹元松与尹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元松,尹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60号原告:尹元松,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尹广军,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元松与被告尹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元松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元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尹元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