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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57号原告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明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女,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东(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