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云与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赵云。委托代理人唐雷洪、史学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被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临江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柯衣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浩、高卫,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与被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撤回对被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