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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某,女,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45号民事判决确认马某给付张某41520.1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马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